本報北京12月12日訊 記者萬學忠餘瀛波 雖然北京一中院認為國家鐵路局具有審核火車票退票費的法定職責,但在國家鐵路局上訴後,北京高院12月9日下達裁定:中止審理。
  12月12日,本案一審原告董正偉收到了北京高院的《行政裁定書》。該裁定書給出的理由是:新組建的國家鐵路局是否具有“鐵路客貨運雜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審核”職責……需要送請有權機關進行解釋或確認,在送請解釋或確認期間,本案需中止審理。
  因中國鐵路總公司上調火車票退票費,董正偉於今年2月24日向國家鐵路局申請信息公開,請求其公開與調價相關的政府定價信息和退票成本等信息。對此,國家鐵路局答覆函稱,根據其職責,董正偉的申請不屬於其信息公開事項。
  今年4月,北京律師董正偉因不服國家鐵路局的答覆,將國家鐵路局告上法庭,要求國家鐵路局公開信息。
  8月27日,北京一中院一審判決國家鐵路局敗訴。法院認為,國家鐵路局具有審核火車票退票費的法定職責,其拒絕公開調漲火車票退票費政府定價信息的行為違法,要求其針對董正偉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重新予以答覆。
  北京鐵路局不服一審判決,向北京高院遞交了上訴狀。該上訴狀明確表示:改革後新組建的國家鐵路局未被明確為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。依照職權法定原則,國家鐵路局無權行使原鐵道部對運雜費的審批職責。國家鐵路局訴請北京高院撤銷一審判決。
  國家鐵路局認為“三定方案”是確定該部門職責的法定依據。而“三定方案”確定的國家鐵路局五項職責中,沒有“鐵路客貨運雜費審批職責”。
  相反,國家鐵路局認為另一份文件清楚表明瞭有權行使上述職責的部門。2013年3月20日,財政部發佈了《財政部關於印發〈中國鐵路總公司組建方案〉和〈中國鐵路總公司章程〉的通知》(財建〔2013〕76號),其中明確:根據《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鐵路總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》(國函〔2013〕47號)的精神,中國鐵路總公司的主要權限包括“在國家規定的權限範圍內,確定運價水平。管理鐵路雜費項目和標準”。
  國家鐵路局在上訴狀中強調,這份通知“清楚表明瞭有權行使該權限的部門”。
  (原標題:退票費漲價信息公開案中止審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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